索??引??号: 13510/2022-26788 | 主题分类: 民政 | 发布机构: 市民政局 |
文件编号: | 有??效??性: 有效 |
序号 | 事项名称 | 实施依据 | 免罚情形 | 适用条件(必须同时具备) |
1 |
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|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)第三十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。 |
2 |
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|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)第三十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|
3 |
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疏于管理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|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)第三十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。 |
4 |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| 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二十五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|
5 |
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|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二十五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。 |
6 |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| 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10月通过,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二十五条。 |
首违免罚 | 1、首次被发现; 2、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,无违法所得; 3、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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